跨省傾倒廢液百余噸 賠償逾5482萬元
黑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江蘇省政府*單獨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發現海德在2014年生產,本公司生產102.44噸廢堿液,出生于一個沒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區域等處理,導致廢堿液是后補給靖江段傾銷對長江和新東陽運河,造成嚴重水污染環境,并導致靖江市集中飲用水源停水40小時以上,興化市集中飲用水源停水14小時以上。
海德公司第一判斷下令環境恢復成本補償3637.9萬元,1818.95萬元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評估費用260000元,共計548.2885萬元,支付給臺州環境公益訴訟基金賬戶判決生效后60天內。
海德律師事務所不會上訴。經過公開庭審,江蘇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對此案作出判決。
對江蘇省政府首先法院的下一個版本變化要求損害賠償金額增加法律和計算通過類比靖江長江污染損害的污染損害新東陽運河是合理的,在存在及其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計算是合理的和其他主要糾紛,江蘇法院聽后決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同時,為了有效地將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和綠色發展和全面考慮需要生態環境恢復和補償能力和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這是決定海德公司可以申請部分支付補償的前提下提供有效保證。
這個案件的焦點
侵權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初審期間,法院向江蘇省政府作出了法律解釋,江蘇省政府將支付賠償金384.57億元至553.85億元。海德公司因此認為,第一次審判程序是非法的。
經審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生態環境侵權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的,有權向原告說明可以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該解釋僅是一項建議,由原告自行決定。原審判法院的解釋行為沒有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解釋行為也沒有不合理之處。江蘇省政府在一審法院辯論前申請變更訴訟請求,也符合*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32條的規定。
類比計算不損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權益
江蘇高院認為,本案發生在長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認定造成環境損害1731.26萬元。發生在新通揚運河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雖未經評估,但與長江靖江段污染事件發生于同一時期,所傾倒的危廢物均為海德公司產生,兩地同屬Ⅲ類水質,在新通揚運河傾倒的廢堿液數量更多,且傾倒區域系低洼河網地區,水流速度慢,污染物稀釋速度低,環境容量遠不及長江,同樣的污染物傾倒進新通揚運河所造成的損害要大于長江。
因此,采用類比方式計算的生態環境損害不會高于實際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并不損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權益。
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長江靖江段有水生動物161種,魚類148種,重要魚類59種,且有*一級保護動物中華鱘、江豚和胭脂魚,還有*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案涉污染事件發生在長江禁漁期,系長江水體生態環境最為敏感、生物最為脆弱時期。數十噸pH為13.6的高濃度廢堿液傾倒進長江后,僅2014年5月9日的污染行為就形成了長達20公里的污染帶,案涉污染行為對長江中魚類繁殖和幼體生長必將造成嚴重損害,且短期內難以恢復。
雖因污染行為發生在禁漁期,評估報告表明未發現長江漁業損失,但不能證明未發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新通揚運河系當地重要的飲用水水源和農業灌溉、養殖水源,也是南水北調的主要通道,且有證據證明污染事件已經造成了魚類的死亡。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這一區域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且短期內難以得到恢復,海德公司應當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按照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50%確定服務功能損失
案涉污染事件系非法傾倒廢堿液所致。傾倒行為均發生在午夜,傾倒地點偏僻,污染行為具有突發性和隱蔽性,污染區域難以*測量,無法及時收集證據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進行*評估。
綜合考慮海德公司多次故意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過錯程度嚴重;所傾倒的危險廢物pH值極高,污染物成分復雜,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十分嚴重且難以迅速恢復;在長江生態環境已經十分脆弱,長江大保護已經成為全民共識的情況下,在生態環境極其敏感和脆弱的長江禁漁期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影響十分惡劣等因素,同時鑒于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在對靖江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時采取了保守的計算方法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因此,原審法院酌定按照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50%確定的服務功能損失數額合情合理,并無不當。更多環保及純水處理設備資訊請關注皙全蘇州純水設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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