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執法考核的關鍵指標有哪些?
【純水設備http://ordermadedirect.com】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全面實施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全程備案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律審查制度的指導意見》。
加強執法監督,必須科學評價生態環境執法情況。那么關鍵指標是什么呢?本報邀請專業人士來討論這個話題。
近年來,中國法治政府建設步伐加快,特別是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重大執法決策法律審查制度建設、執法機構規范化建設步伐加快。但同時,一些案件也暴露出執法決策質量不高,難以經受司法檢查等問題工業純水設備。實施中央精神,進一步推動生態環境執法情況評估實現標準化、規范化,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決定生態環境質量的客觀指標進行科學評估,從行政執法決策的宏觀測量整體質量,盡可能反映了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
行政爭議反映了哪些問題?
案件的數量和比例是衡量行政執法效果的前提和基礎
行政爭議,即行政執法決定引起的行政爭議的數量(即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決定中所占的比例。通過行政糾紛的數量和比例測量結果的行政執法和深入分析糾紛的情況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相對人認可的各種執法決策,客觀地揭示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規范行使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對依法行政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水處理設備
1999年以來,國務院每年公布行政復議和行政被申請人案件統計數字。此外,生態環境部和原環境保護部每年還在《國家環境統計公報》上統計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處罰案件的數量。一些省市也開始關注環境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統計,如北京市環保局對2014年至2017年行政糾紛的統計和披露。一般來說,現有的公共數據已經存在偏見
但是,現有的統計數據作為衡量行政爭議的依據,仍然存在三個不足之處。
首先,在數據統計的范圍上,現有的省級、地市級及以下的公共數據*缺失,這將限制地方環境領域行政糾紛數量的完整統計。
第二,在數據統計方面,雖然國務院自2016年以來將行政執法糾紛劃分為公安、城鄉規劃、工商等多個領域,但對環境的單獨統計仍然缺乏。
第三,在數據一致性方面,由于統計口徑不同,數據共享和互用不足,*與生態環境部門在同一問題上的統計數據可能存在差異。
因此,解決以上三個問題是通過行政爭議案件的數量和比例對行政執法成果進行后續衡量的前提和基礎。 如何評判執法決定質量?
應綜合考慮行政爭議解決情況和行政決定執行情況
考慮到現實中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可能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以單一指標評判執法決定質量,可能有失偏頗,還需要結合其他兩個要素進行綜合考量。
一是行政爭議解決情況,即行政爭議案件的解決結果,包括維持、改變、撤銷行政執法決定的比例。行政爭議決定的維持、改變、撤銷等情形,可以相應體現行政執法行為的公平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規性等,從而進一步反映執法決定質量情況。
以人民法院公布的“海南桑德水務有限公司訴海南省儋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糾紛案”為例。本案中,由于儋州環保局未能提供取樣記錄或取樣過程等相關證據工業純水設備,無法證明其取樣程序的合法性,故法院認定,儋州環保局根據海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153號監測報告,不能作為認定違法行為事實的主要證據,依法撤銷了處罰決定。
這起案件的審理結果不僅直觀反映了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的執法質量,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司法監督,對于推動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具有積極作用。
二是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情況,包括行政相對人拒不執行、自愿履行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數量和占比。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情況,一方面反映的是行政機關的執法力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行政機關的執法積極性。
2017年,祁連山系列環境污染案曾在全國引起巨大轟動。此案件的突出問題之一,即部分企業對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決定長期未執行。而且在祁連山生態環境問題的整改落實過程中,以文件落實整改的現象嚴重,忽視行政執法決定執行的情況普遍存在。
盡管祁連山環境污染問題在水處理設備的高度重視下最終得以解決,相關責任人也已得到嚴肅處理,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執法決定長期得不到有效執行,可能造成的風險和潛在損失難以估量。
而且,執法決定的執行情況特別是環境執法決定的執行情況,實際上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對正確處理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關系的認識,是嚴格環境執法、彰顯“零容忍”態度決心和力度的具體體現,對于領導干部考核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執法質量評估中,對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情況應當予以重點考慮。
如何衡量領導干部執法整體情況?
完善生態環境執法數據統計,強化考核結果應用
將“執法決定質量”作為生態環境執法評估的考核指標,目的在于通過包括行政爭議情況、行政爭議解決情況、行政執法決定執行情況在內的三方面要素,衡量領導干部執法整體情況。
為進一步強化“執法決定質量”指標在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考核中的實際應用,還應同時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機制。具體而言,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是推動盡快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落實黨政領導干部主體責任,全面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領導。加快推動出臺中央和*機關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指導和督促各地盡快制定責任清單,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部門,以明確執法決定質量考核范疇和界限。督促各部門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并接受監督。
二是完善生態環境執法數據的統計、公開和共享機制。參考環保、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間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信息共享模式,加快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相關數據的共享共用和依法公開。
以數據為基礎,及時分析和檢驗執法決定質量,改進環境執法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強化考核結果的應用,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以及中央和*機關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督促地方政府和黨政領導干部牢固樹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切實形成高質量執法的良好氛圍。更多環保及純水處理設備資訊請關注皙全蘇州純水設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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